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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张 梅
简介:男,汉族,36岁,湖南常德人,历任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主要擅长于婚姻家庭、及与婚姻家庭事务有关的公司法、合同法领域,已办理300余件婚姻案件,现服务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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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及情形

(来源:长沙婚姻律师网点击数:3094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分割夫妻婚内财产的相关规定,现依据相关案例进行释义。

 

案例1:某人民法院受理的王某与李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

      王某和李某有共同财产13间平房,出租给他人适用。妻子王某每月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后收归己有,丈夫李某分文未得。为此,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13间平房进行平分,分的的部分由自己出租并收取租金。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李某并未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只是起诉与王某平分房产。诉争的13间平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没有书面或者口头约定其归属。因此,他们不能也无法分出妻子和丈夫在这13间平房中各占多少份额,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某人民法院受理的张某同吴某分割共同财产纠纷案

      吴某收入很高,张某与其结婚后,双方购置了房屋、汽车,并有存款20万元。张某娘家生活困难,母亲患肾病需要换肾,家庭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张某与吴某商量承担其母医疗费用,吴某不同意。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受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吴某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在张某直系亲属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其可以依据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和支配权,通过支配一部分共有财产方式,解决其直系亲属治疗疾病费用。据此,将案件案由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纠纷”,判令张某与吴某共同所有的20万元存款中的10万元,由张某支配处理。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上述问题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因此需要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

 

律师分析:

      针对上述案例中司法实践不同意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813日的施行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一)物权法对共同共有的规定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如下:第一,共同共有产生的基础是共同关系。共同共有依据共有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第二,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而不仅仅及于共有财产的哪个部分。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第三,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同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关于共同共有的形式,主流观点认为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关于共有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物权法规定的原则是,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

      对于何为“重大理由”,理论上一般根据不同共同共有的形式作出不同的认定与理解。实践中,一般坚持共同共有财产不能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的法理,严格把握理由“重大”的标准。

(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婚姻法确定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姻关旭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特有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归夫妻共同财产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这种法定的夫妻共有关旭持续于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否则不能终止这种共有关系。婚姻法所确定的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是物权法规定的共同共有的一种形式,必然要遵循物权法有关共同共有制度的一般原则。但婚姻法属于特别法,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适用于的规则同时要根据婚姻法的特别立法目的,遵从婚姻法的特殊性,适用特别的原则。婚姻法没有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共有财产作出规定,但是物权法可以作出一种补充。

      为了衔接婚姻法与物权法,《最噶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此进行了规定,从而使物权法与婚姻法的衔接更加顺利。根据该解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允许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是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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