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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张 梅
简介:男,汉族,36岁,湖南常德人,历任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主要擅长于婚姻家庭、及与婚姻家庭事务有关的公司法、合同法领域,已办理300余件婚姻案件,现服务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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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录音证据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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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梅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录音资料而言,“是否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不能作为判断证据合法性的标准和依据。没有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只要是不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只要不涉及与本案无关的案情,录制真实情况不会侵犯隐私权,不但不会承担民事责任,更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另外,现将几个在录音过程中容易被忽略的细节现示一下,供参考:(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和谈话者的身份。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而不是用老王、李经理或你公司等。(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指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不必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说到要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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