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三十六计--第八计:暗度陈仓-长沙离婚律师张梅-长沙律师-长沙婚姻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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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张 梅
简介:男,汉族,36岁,湖南常德人,历任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主要擅长于婚姻家庭、及与婚姻家庭事务有关的公司法、合同法领域,已办理300余件婚姻案件,现服务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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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离婚三十六计--第八计:暗度陈仓

(来源:长沙婚姻律师网点击数:1673


 

原文

示之以动,利其静而有主,益动而巽。

----《楚汉相争的故事》

释义

故意采取佯攻行动,利用对方已决定固守而暴露的时机,暗地里迂回到对方不注意的地方进行偷袭,乘虚而入,出奇制胜。

案例

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转财产 设计诉讼追回保权益

离婚案件中,隐瞒财产的现象相当普遍,当事人的品质德行,通常在离婚案件中会暴露无疑。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的基本观点提人性本恶,就是这个道理。虽然当代孟母堂还在教学童人之初、性本善的朴素观念,但在面临财产分割时,相当数量的当事人还是自觉不自觉地选择转移、隐匿财产。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存款取出、住房售出、股权转出、股票抛出等等。配偶知道的就消灭掉,配偶不知道的就隐瞒掉。更有精通法律的当事人,或有律师支招儿的当事人,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其它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字样,为故意隐瞒财产的一方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随着时代的发展,夫妻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五花八门,形式也越来越丰富多彩。我曾于2007年在杭州做过一起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利用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融资为形式的转移财产,在当事人处于被动的情势之下,最终利用暗渡陈仓这一计策,由被动变主动,保证了委托人的权益。

冬梅(化名)与赵海(化名)1992年在杭州郊区富阳县登记结婚。婚后,由于经营企业有方,赵海与冬梅收入颇为丰厚,企业也越做越大。

赵海与冬梅名下共有二个企业,其中一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夫妻二人;另一个在本地的建筑工程公司股东有六个人,赵海名下占70%的股份。夫妻二人十几年前以做塑料制品起家,在积累一定的财富后,到了2003年房地产建设与开发日益红火。二口子看人家靠房地产开发都发了大财,禁不住心里也痒痒起来。虽然说塑料制品也赚钱,但不仅利润低,远远不如前些年了;而且竞争激烈,原来本县一共没有几家塑料制品企业,到现在一下子发展到了几十家。和冬梅商议后,赵海和另外二个朋友一起投资设立了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公司也成功地开发了几块土地,收益不菲。

不幸婚姻的原因虽各有不同,但从概率上来说,婚外情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同样,也是因为发现了赵海有婚外情,二个人的感情从2005年开始就迅速恶化。与一般女性不同,冬梅在商场上了打拼了多年,有自己的人脉和网络资源,更不容易忍辱负重、得过且过。出于经济原因,虽然赵海不止一次地扬言要与冬梅离婚,但一直没有付之行动。而冬梅也做了最坏的思想准备,开始筹划,为离婚做准备。因此,也早早地聘请了律师,对离婚涉及的相关问题设计规划。

根据夫妻二个的共同财产情况,冬梅的律师开始做一些财产证据的调查工作。塑料制品公司的注册资金虽然只有200万元,但经营时间较长,效益稳定;而房地产开发公司占用资金较大,负债也较高,应回收款也较多。因塑料制品公司工商注册的股东只有冬梅、赵海二个人,分别占有50%的股份,虽然赵海是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但考虑到自己名下也有50%的股份,并且在公司自己人头熟,客户也都认识,冬梅也没有过于担心。冬梅告诉自己的律师,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基本是赵海一人在搞,自己参与不多,所以对公司内部营经情况不是特别了解。并且,当初出于安全考虑,所以二个人中,股权只登记在了赵海一个人名下,占了70%。自己最担心赵海以个人名义对外借债,然后在离婚的时候用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希望律师在这个方面多多考虑和关注。

但是,让冬梅没有想到的是,最担心的事没有发生,最有把握的地方却出了问题。据塑料制品公司的王会计偷偷向冬梅反应说,这几个星期以来,赵海指示财务人员将塑料制品公司的应收款,都汇到了赵海的个人账户中,又从赵海的个人账户,再汇到房产公司的账户中,但增值税发票仍由塑料制品公司出具。王会计还估算说,估计到现在为止,塑料制品公司的钱已大约有100余万元最终汇到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账户中。

虽然都是自己家的公司,钱从这个口袋流向另一个口袋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但冬梅也不敢大意,把这个情况告诉了自己的律师。律师听了非常重视,认为这是赵海离婚转移财产的前奏,提醒冬梅格外注意。律师说,赵海现在把资产都转到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很有用心的,他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塑料制品公司冬梅也占有50%股权,一旦离婚,冬梅也有权分割一半股权或相应折价款。现在赵海让财务把应收款全部经赵海名下转到塑料制品公司,一方面可以提高成本冲账,另一方面,可以采用一系列的方式慢慢消化这些汇款,变不合法合法;最应该担心的是,如果塑料制品的优质资产都被抽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赵海在做完财产转移后,将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做一个假转让,以低价转出,如果离婚,冬梅只能分得一个塑料公司的空壳子,另外也无法就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主张权利。即使赵海假转让的价格过低,但由于涉及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的评估、审计程序复杂,相关当事人是否配合的态度不清,因此,冬梅届时维权的难度很大。律师还给冬梅总结了赵海可能实施的计划:

第一步:将塑料制品公司的资产(主要是现金流)注入房地产开发公司;

第二步:会计财务处理消化(包括设计债权债务或履行连带担保);

第三步:合法转移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达到资产金蝉脱壳的目的;

第四步:提起离婚诉讼。

一旦走到第四步,很多前面的准备步骤均已设计和履行完毕,届时再打股权转让和追索钱款,中间不知道已有多少道障碍。

事实上,夫妻二人在商场上摸爬滚打多年,打官司也不是第一次,因为经济纠纷,之前也曾有过上法庭的经验。赵海也早早聘请了律师,为离婚做财产的准备。

虽然判断出了赵海的目的,但如何能阻止赵海、追回汇付出去的资金呢?靠冬梅找赵海要说法能行吗?可能性很小。那我该怎么办呢,冬梅很急切地询问自己的律师。而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和思考,为冬梅出了一个暗渡陈仓的主意。

20069月,冬梅的律师分别向赵海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律师函,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赵海返还从塑料公司汇转的合计123万元款项。函发出后,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任何回音,而赵海声称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吃紧,自己才把塑料公司的钱款注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解燃眉之急,并说这都是自己家的公司,钱都在自己家的口袋流转,指责冬梅大惊小怪、无事生非。

200612月底,冬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赵海返还侵占第三人塑料公司的123万元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

在诉讼中,冬梅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塑料公司分别于200684日、29日等,分四次,累计直接向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汇款80余万元、以及第三人塑料公司向董事赵海汇款43万元、而又于同时再转汇至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账下、以及该二笔款的作账凭证等相关财务资料证据。

被告赵海辩称,塑料公司是自己家的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虽然只有70%的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实际上也是自己家的企业,出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考虑,自己借款123万元给该公司无可厚非,与法有据。

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公司向赵海借款是有依据的,并且出示了公司与赵海的贷款协议,至于赵海的钱款从何而来,公司不得而知也不需要知道。现由于借款期限未到,因此,没有返还钱款的义务;而第三人塑料公司并不是出借人,公司应没有返还给第三人塑料公司钱款的义务。

最终法院认为,虽然塑料公司为赵海与冬梅夫妻二人注册的公司,但因是独立企业法人,因此,公司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赵海虽为公司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无权擅自处分公司资产;现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内收取的123万元钱款系塑料公司钱款,且塑料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其它债权债务,因此,判决赵海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连带返还第三人塑料公司123万元钱款及相应的利息。

该案结束后,冬梅的律师乘胜追击,提起了离婚诉讼,并借诉讼对赵海持房地产开发公司70%股权进行了诉讼保全,法院裁定支持。

离婚案件中,法院认为,冬梅与赵海婚后夫妻关系不睦,200612月,冬梅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被告赵海也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准予离婚。并对二人的财产进行了判决处理,基本保护了冬梅的合法权益。

 

评析:

冬梅与赵海面临离婚纠纷,由于赵海将塑料公司一百余万元转移至房地产公司。如果冬梅这时起诉,赵海可能以不同意离婚为手段,拖延时间,将一百余万元的以种种名目消耗殆尽或制造一些伪证达到财产不能逆转的目的。而冬梅一方采取了暗渡陈仓之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以迂为直。本身双方产生的矛盾直接原因是夫妻感情破裂,即将离婚,才致使赵海转移财产。冬梅没有直接起诉离婚,而是迂回利用《公司法》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提起了诉讼。这样,可以防止离婚诉讼一审不能判决离婚、财产继续被赵海转移的结果。

2 以明隐暗。冬梅的最终目的是保护财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施中却是以保护公司财产的名义,利用自己股东身份享有的权利来间接保护自己财产的权益,以诉讼,隐目的。

3 以正蔽奇。通过股东代表诉讼,不仅可以追回赵海私自转移为目的的一百余万钱款,而且为自己提出离婚诉讼打下伏笔,能让法院进一步认识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一方面也为赵海在之后的离婚案件中表态不离造成障碍。

通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冬梅还打击了赵海的气焰和信心,为自己离婚案件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使得赵海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不敢再轻易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最终能使财产能按法律规定得以公正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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