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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张 梅
简介:男,汉族,36岁,湖南常德人,历任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主要擅长于婚姻家庭、及与婚姻家庭事务有关的公司法、合同法领域,已办理300余件婚姻案件,现服务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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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梅律师:再婚后一方的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

(来源:长沙婚姻律师网点击数:4695


   问题:女方带一差一个月即满18周岁的女儿与男方(无子女)再婚。2年后,男方死亡。男方的父母起诉女方继承遗产。法院是否可以认定女儿与男方形成继子女关系?法院审理该离婚案件是否应追加女儿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长沙婚姻律师网张梅律师认为在女方与男方的婚姻关系(即再婚)成立时,女方的女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当认定其与男方形成继子女关系,故应追加女儿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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