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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张 梅
简介:男,汉族,36岁,湖南常德人,历任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主要擅长于婚姻家庭、及与婚姻家庭事务有关的公司法、合同法领域,已办理300余件婚姻案件,现服务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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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离婚律师:婚外生女不认帐 法院判决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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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婚姻律师网组织编辑(来源网络)

   一男子不认非婚生女儿,引发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5月24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非婚生小孩楠楠(化名)随原告王某某生活,由被告李某支付小孩抚养费每月45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于2002年相识,2007年开始同居,同年11月,原告怀孕。2008年8月19日,原告在赣州市妇幼保健院生下女孩楠楠。在原告生下小孩后,被告却不闻不问,自2009年2月起从未看望过母女,原告也无法与被告联系。今年4月,原告为小孩抚养问题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李某否认与原告王某某同居,且否认女孩楠楠是其亲生女儿,并提出亲子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2008年8月19日,原告王某某在赣州市妇幼保健院生下一女孩。2008年8月22日,被告李某在原告王某某的住院病历产后记录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2008年9月24日,在赣州市妇幼保健院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了被告李某为新生儿楠楠的父亲。故按生活常理,可以确认原告王某某主张小孩楠楠为被告李某的女儿已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标准。法院对被告李某进行释明后,被告放弃了申请亲子鉴定的权利,由此可以推定被告李某与楠楠之间的父女关系成立,被告作为孩子的父亲应依法承担子女的抚养费。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长沙婚姻律师网张梅律师点评:

  根据婚姻法律规定: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参照婚生子女对待,本案李某拒绝承认是孩子亲生父亲,要求做亲子鉴定,法院对李某进行了释明,认为从各个角度均证明李某为孩子亲生父亲,但本律师认为,这只是从李某的一些行为来判断,但本案中,李某本身也是不确定孩子的亲身父亲是谁,法院的高度盖然性是建立在双方都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基础之上,如李某坚持亲子鉴定,则法院不得剥夺其权利,故本案中法院的做法均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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