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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张 梅
简介:男,汉族,36岁,湖南常德人,历任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主要擅长于婚姻家庭、及与婚姻家庭事务有关的公司法、合同法领域,已办理300余件婚姻案件,现服务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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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离婚律师:男子身患不育症,女方起诉离婚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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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婚姻律师网组织编辑:(来源中国法院网)

    检查后身知患不育症不去治疗,反而打骂妻子,妻子终于不堪忍受诉至法院请求离婚。5月26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此案,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2000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次年2月13日匆促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几天夫妻就外出务工。由于一年后尚未生育,被告便责怪原告,为此双方常吵口打架。2007年1月,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双方同到医院检查,结果确诊患被告身患不育症。而被告不敢面对结果,拒绝治疗,反对原告更加暴躁,经常打骂妻子。2008年12月,一场吵打后,原告离开被告,自此双方分居至今。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因一方生理缺陷导致多年未生育小孩,夫妻感情不和。因此,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依此作出如上判决。

   长沙婚姻律师网张梅律师点评: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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