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人不知情公房被卖出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长沙离婚律师张梅-长沙律师-长沙婚姻律师网
长沙婚姻律师网
长沙婚姻律师网欢迎您,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长沙婚姻律师网由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婚姻部组建设立,该部门致力于婚姻家庭事务的研究多年,对于因离婚纠纷引起的子女抚养权争取、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夫妻债权债务的认定等方面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
首席律师

姓名:张 梅
简介:男,汉族,36岁,湖南常德人,历任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主要擅长于婚姻家庭、及与婚姻家庭事务有关的公司法、合同法领域,已办理300余件婚姻案件,现服务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热线:

离婚指南
什么是诉讼离婚?
离婚案证据收集
离婚案立案程序
离婚案开庭程序
判决离婚文书
打官司一定要请律师吗?
涉外婚姻手续如何办理
长沙资深离婚官司律师-长沙婚姻律师…
协议离婚需要出具的材料?
来访路线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C2写字楼17层
公交车路线:1、2、旅2、11湘江中路站 工作手机:15274817560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Q Q: 199792915
传真:0731-85811205

E_mail:199792915@qq.com

详细内容

同住人不知情公房被卖出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来源:长沙婚姻律师网点击数:1438


私房动迁后搬入公房,公房同住人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公房买下,并与房产公司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这份买房合同是否有效?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同住人一方没有实际居住于安置公房,也不影响他在私房动迁后拥有对该公房安置面积的相应份额,判定另一方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维护了公房同住人的合法权益。

秦家兄弟早先与父母同住于本市宋家宅的私房,1990年私房动迁,被分配安置在本市乐山路一套22平方米的公房,户主是兄弟俩人的父亲,兄弟俩人都是这套公房的同住人,其中,秦弟是私房动迁安置人口之一,他在1991年将户口迁入乐山路该公房。1994年秦兄作为父亲的代理人办理了购买乐山路公房的相关手续,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户主秦父名下,2001年后秦家父母相继过世。由于对该公房产权发生争议,秦弟将秦兄等告上法庭,以其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系争房屋的购买未征得自己同意为由,要求确认被告秦兄等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共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在法庭审理时,原告秦弟陈述自己在私房动迁之前曾分得单位公有住房一套,并一直居住在单位所分公房内。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秦弟由于既没有实际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还有单位分配的其它住房,显然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但合议庭法官还注意到,本案系争房屋的取得是私房动迁而来,与一般的福利分房在来源上、性质上均有所不同,原告秦弟对系争房屋所享受的权利内容与福利分房也有所区别,所以不宜单纯套用福利公房的同住人标准来认定本案原告的身份。考虑到原告本是宋家宅私房的动迁安置对象之一,系争房屋的动迁分配也考虑了原告的面积份额。同时,在被告买下系争房屋作为售后公房时,原告的户口还在其中,尽管原告没有实际居住,但并不影响对其同住人身份的认定,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秦弟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同时,法院结合考虑“购买公有住房应当取得所有同住人同意”的政策,而本案“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上的签名“秦弟”并非原告本人所签,且原告至今未同意购房,系争《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签订违反了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故一中院终审判定:被告秦兄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网 长沙律师 长沙法律顾问 长沙律师在线咨询 申请本站友情链接 请律师 长沙律师网 长沙律师在线咨询 长沙涉外离婚律师 长沙法律顾问 长沙交通事故律师网 律师在线咨询 洛阳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无锡律师 嘉兴律师 金华律师 中山律师 珠海律师 合肥律师 长沙离婚律师咨询 离婚律师咨询 长沙离婚律师 长沙律师网 长沙律师事务所 长沙律师 长沙合同律师 长沙婚姻律师
长沙离婚律师(张梅) 声明:本站原创内容,未经许可,不可转载。   湘ICP备09345832号
联系电话:15274817560    版权所有:长沙婚姻律师网(张梅)    技术支持: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长沙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