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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张 梅
简介:男,汉族,36岁,湖南常德人,历任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主要擅长于婚姻家庭、及与婚姻家庭事务有关的公司法、合同法领域,已办理300余件婚姻案件,现服务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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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陈世美”重婚获刑 “二奶”被判六个月

(来源:长沙婚姻律师网点击数:2179


中新网衡水4月18日电 (记者 崔志平)河北省衡水市中级法院18日透露,枣强男子齐强抛妻弃子十余年在外“重婚”后并生一子,妻子刘婉将其告上法庭。该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齐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吴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介绍,1985年1月,自诉人刘婉与被告人齐强在枣强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后齐强在北京做生意期间,与被告人吴玉相识。1996年的一天,齐强与吴玉同居之事东窗事发,向妻子承诺送走情人,回心转意。但这一走,十年音讯全无。 为了这个家,刘婉坚强地担起了生活的重担。十几年来,妻子一边找寻失踪的丈夫,一边含辛茹苦地带着两个孩子艰难度日。让刘婉难以置信的是,负心的丈夫以夫妻名义与吴玉在北京及衡水一起生活十余年,并生育一子,她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齐强在与自诉人刘婉婚姻存续期间,公开与吴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吴玉明知齐强系有妇之夫,仍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虽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婚姻,自诉人指控二被告人均已构成重婚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齐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吴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张律师点评:

     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但是,我国刑法追究体制仍然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存在争议,但鉴于“重婚罪”归属于刑法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章节下,扩大“重婚罪”的适用至“事实婚姻”似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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