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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张 梅
简介:男,汉族,36岁,湖南常德人,历任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主要擅长于婚姻家庭、及与婚姻家庭事务有关的公司法、合同法领域,已办理300余件婚姻案件,现服务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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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可以更改孩子的姓名吗?(张梅律师点评)

(来源:长沙婚姻律师网点击数:5651


 

 

最近本站律师经常收到咨询,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更改孩子的姓氏吗?张梅律师认为:离婚后,更改子女的姓氏,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我国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做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如若一方私自更改了孩子的姓氏,另一方则可通过诉讼的途径要求恢复子女的姓氏。

并且19931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由此可见,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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