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已经签字的离婚协议能够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吗?-长沙离婚律师张梅-长沙律师-长沙婚姻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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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张 梅
简介:男,汉族,36岁,湖南常德人,历任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主要擅长于婚姻家庭、及与婚姻家庭事务有关的公司法、合同法领域,已办理300余件婚姻案件,现服务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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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已经签字的离婚协议能够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吗?

(来源:长沙婚姻律师网点击数:2407


 

     在这段时间的法律咨询中,这个问题是咨询者问的比较多的问题,离婚协议同样属于合同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如果缔约双方不存在身份瑕疵,即: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合同内容不存在违法且是缔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一个合同就应该是有效合同。签订离婚协议的双方通常情形下是不存在身份瑕疵的,合同内同如果也不存在违法情形,而且是双方自愿签订的,那么该离婚协议是否就必然有效呢?

    目前有两种观点:

    大多数人认为:无效!因为在我国的合同法种类中有一种叫“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意思是合同签订后,暂时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合同的生效需要双方所附条件的成就。结合离婚协议而言,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追求离婚这一特定结果,如果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不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那么该离婚协议并不生效

    张梅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使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法院在判决离婚时,这个生效的条件已经成就,双方如果之前签字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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