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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张 梅
简介:男,汉族,36岁,湖南常德人,历任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主要擅长于婚姻家庭、及与婚姻家庭事务有关的公司法、合同法领域,已办理300余件婚姻案件,现服务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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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不过三”: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通常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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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针对警方如何择机介入家庭暴力,在哈尔滨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区域会议暨第二届“龙江女性论坛”上,数十名专家学者提出“三级报警”的干预对策:第一次报警后,警方对施暴者予以警告,并与受害人建立联系;第二次报警后 ,警方对施暴者二度警告,并在征得受害人同意后,由其近亲属或者社区提供帮助并对施暴者进行监视;第三次报警后,警方将强力介入,对施暴者采取治安处罚措施。(9月9日《法制日报》)

  清官难断家务事,面对家庭领域诸般寻常琐屑之争,外部力量的不当干预,难免将问题扩大化。公权力特别是警方介入家庭暴力,理应相当谨慎和克制。否则,不仅可能造成公共治安资源的滥用与浪费,也难以做到对公民私生活领域的应有尊重。因此,在维护公共秩序与私人利益之间,我们必须掌握一种微妙的平衡。采取“事不过三”的三级干预模式,显然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对于家庭暴力采取“事不过三”,然后警方强力介入,在公权力与公民私权之间,留下了一个缓冲地带。在这个“可进可退”的地带,公权力已经发出警示,但暂时保持克制、继续观望,留待进一步判断,视情决定是否确有必要越过公私的分野,伸手干预公民的家庭事务;与公权力的威慑“隔河相望”,曾经和睦而且仍生活在一个屋檐下的家庭成员之间,还有足够的空间重归于好,施暴者有机会反思悔改、受害者也有机会展示最后的爱心与宽容。这样一来,公权力和私权都给了对方一个机会,也给了家庭成员之间反思与和解的机会,而这恰恰符合处理家庭矛盾的人类伦理。

  千百年来,“事不过三”的原则,乃是中国人决定取舍进退的一条黄金法则。这一传统处事习惯如同自然公理,已深深融入国人的心底,具有广泛的认同度。而在家庭领域,当事人及公众的是非观念往往更取决于伦理道德而非法律规则。因此,倘能如专家所建议,将“事不过三”作为警方处置家庭暴力的“介入原则”,相信只需简单公告,即可收到不言自明、不教而行的效用。同时,这一建议再次启示我们:充分尊重国人的传统、现实与智慧,发掘法治的本土资源,使法治这一“舶来品”与中国土壤实现良性契合,既能防止移植西方法治后“土水不服”现象,亦可使我们愉快而不是违心、欢喜而不是抵触地拥抱法治。事实上,越是在道德感越强的领域,法治越要关照和体现传统智慧和伦理习俗,这正是各国从不同国情走向法治的成功经验。

  当然,正如中国人对于“度”的判断标准并不绝对取决于“量”一样,“事不过三”只应作为一条常态的判断方法,而不应成为警方介入家庭暴力的惟一法则。在严重伤害家庭成员如损伤其肢体等特殊情形下,则不必固守“事不过三”的原则。说到底,还是一个把握家庭暴力“质”与“量”的辩证关系:通常情形下,以“事不过三”为家庭暴力的介入原则;倘若施暴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则一次报警,亦可构成警方强力介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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