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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张 梅
简介:男,汉族,36岁,湖南常德人,历任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主要擅长于婚姻家庭、及与婚姻家庭事务有关的公司法、合同法领域,已办理300余件婚姻案件,现服务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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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中赠与行为的法律思考

(来源:长沙婚姻律师网点击数:1045


    随着传统社会道德观念的改变,同居关系在男女生活中越来越普遍,经常有女性朋友遇到这方面难题,请求我为她们提供帮助。下面我就同居关系中的赠与行为的有效性,和女性朋友们谈一谈。

        在同居过程中,一方可能会赠与或者承诺赠与另一方数额巨大的财物,有些男女双方会签署赠与合同,来确保赠与行为的有效性,那么这些赠与行为和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呢?

      《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赠与的财产权利发生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赠与合同是以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为生效要件的,即赠与的钱物以交付,赠与的房产、车辆等以到国家权利登记部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为赠与合同生效要件。所以赠与合同在未办理财产权利转移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

        那么在赠与物的财产权利转移完成后,赠与物就永久的归受赠人所有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即使在赠与物的财产权发生转移后,赠与人虽然丧失了任意的撤销权,但是具备某些条件后,赠与人仍可享有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利或者法定解除权。

        当发生下列情况: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有法定撤销权。法定解除权是指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有溯及效力,即使赠与人已转移赠与物的财产权利,也可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则不具有溯及效力。所以同居关系中只要不具备法定撤销的条件,在赠与物的财产权利发生转移后,赠与人是不能收回赠与物的

        在同居关系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赠与同居一方财物。这种赠与行为具有特殊性,需要分情况进行处理。当有配偶者夫妻双方,在夫妻财产的所有权上有明确约定,或者有配偶者一方赠与同居者的完全是个人财产,除赠与人拥有法定撤销权和解除权外,其他人对赠与物没有权利要求返还。

        但是如果有配偶者夫妻双方在夫妻财产所有权上没有明确约定,那么他们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定。一般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不会认为有配偶者赠与同居者财物的行为是经过有配偶者夫妻的另一方同意的,一般会判决由于有配偶者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同居者返还赠与财产。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在不同的情况下,是有很大的差别的。在同居过程中涉及较大金额财产赠与问题时,女性朋友应该咨询律师,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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