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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张 梅
简介:男,汉族,36岁,湖南常德人,历任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主要擅长于婚姻家庭、及与婚姻家庭事务有关的公司法、合同法领域,已办理300余件婚姻案件,现服务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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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遗嘱引发祖房之争 最后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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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一位老人患病后,分别为再婚妻子吴老太和与前妻所生的儿子费先生立了一份遗嘱。但让人始料不及的是,老人在两份遗嘱中对两间祖房竟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处置。于是,在老人过世后,吴老太与费先生为争祖房打起了遗嘱继承官司。近日,经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两间祖房归费先生所有,但其中一间吴老太可以使用至过世,并由费先生承担吴老太以后另租房屋的租金。

  吴老太与费老是再婚夫妻。由于种种原因,费老对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照顾较少。为此,父子感情生疏,平日难得往来。2000年,体弱多病的费老亲笔写下一份遗嘱,其所有的一切财物将由吴老太一个人继承。

  2005年,费老因病情恶化住进了医院。费先生在亲友的规劝下,到医院看望了父亲,并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也许是儿子态度的转变,或是对儿子心怀愧疚,躺在病床上的费老转了念头。同年6月28日,费老叫来两位朋友和一位亲属,请人代书又写了一份遗嘱,决定将两间祖房留给儿子继承。费老百年之后,吴老太与费先生因两间祖房的继承问题闹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吴老太与费先生都是费老遗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两人都有权继承费老的遗产。但费老在生前立有遗嘱,故应按遗嘱内容继承遗产。至于两份遗嘱的效力问题,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这两间祖房应归费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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